示范项目管理程序:组织示范项目
各省(区、市)发展改革委、能源局会同省级**组织上报本地区生物质能供热示范项目,开封燃气锅炉,并组织项目实施,以及对项目运行的监管。
各省(区、市)发展改革委、能源局应按照示范项目条件,组织具有良好示范效应、经济性较好、投资业主实力较强的项目,燃气锅炉原理,作为示范项目,燃气锅炉型号,并组织备案。2015年6月底前,完成所有项目的备案手续。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、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-中国生物质颗粒燃料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环办[2014]28号),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示范项目。
示范项目管理程序:组织示范项目实施
省级发展改革委、能源局牵头组织实施示范项目。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,确保环保设施及监控设施安装到位。示范项目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。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、能源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,燃油燃气锅炉,省级发展改革委、能源局会同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验收,未通过验收的,取消示范项目称号。全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,省级发展改革委、能源局会同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编制完成示范项目验收总结报告(示范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大纲见附件3),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、环境保护部。